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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4章(第2页)

徐虹:“既然你前面所说张锋组织你们工友以跳楼的方式讨薪对你们讨回工钱帮助最大,那么张锋是不是更应该得到你们工友的感谢和感激呢?”

孙富贵解释说:“他也有工钱没有要回来,他闹事也是给他自家要钱。”

徐虹:“如你前述,孙富贵先生,你跟张锋是工友关系,你跟他认识时间较短,关系并非特别亲密,但是当你遇到要么罚款要么拘留的困境时,你打电话向张锋求助,张锋立即无私的给你提供帮助,借钱给你代交罚款,事后也没有向你追要钱款。孙富贵先生,张锋只是你认识几个月的工友,他能在你危难的时候义无反顾的帮助你,你不认为这种友情难能可贵吗?在你工作不顺的时候,张锋又介绍你到玉洁门店工作,最后是因为你自己的因素才导致你离开,你不觉得张锋是在真心真意热情无私的帮助你吗,你不应该感激他吗?你到法庭举证张锋,明显有损张锋的利益,你不觉得出卖无私帮助你的朋友有违道德吗?”

陈律师提出抗议:“请法庭制止代理人的问话方式,证人只是提供客观真实的证词,无需承担道德上的责任,代理人的问话完全超出本案范畴!”

徐虹立即与陈律师展开辩论:“提请辩方律师注意你的辩词,你的辩词中有‘忘恩负义’这个字眼。你在辩词中说被告人常雨泽曾经做过有益于受害人张锋的事情,也就是说他有恩于张锋,而张锋做出了‘忘恩负义’的行为,这也是你辩称被告人常雨泽枪杀受害人的主观因素之一,因为张锋有‘忘恩负义’行为,所以才导致被告人常雨泽愤而枪杀受害人张锋。你在辩词中列举了被告人常雨泽有恩于受害人张锋的事情:常雨泽帮助张锋讨薪,常雨泽给张锋找工作,常雨泽给张锋提供生活上的物质上的帮助。那么,请辩方律师对比我的当事人对你方证人孙富贵所做的事情,张锋积极组织工友讨薪,张锋给孙富贵提供钱款上的帮助,张锋给孙富贵介绍工作。被告人常雨泽的行为与张锋的行为如出一辙,你既然说张锋做出对常雨泽不利的事情是‘忘恩负义’,那么孙富贵做出对张锋不利的行为是否可以同样理解为‘忘恩负义’呢?你在辩词中对受害人张锋的‘忘恩负义’行为进行鞭笞,那么你方所力荐的证人也在做着‘忘恩负义’的行为,你又作何解?你用一个‘忘恩负义’的证人来举证受害人的‘忘恩负义’行为,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辩方律师对‘忘恩负义’这个概念本身就模糊不清呢?还是辩方律师对人采用两套价值体系,在你眼中,受害人的‘忘恩负义’行为是要大力鞭笞的,而证人孙富贵的‘忘恩负义’行为则是值得肯定的?”

44一审4

陈律师这才认识到徐虹的辩论之能,按照中国法庭审判的惯例,一般不会让律师或者诉讼参与人过多发挥,辩论的内容会限制在案件的有限范围内,凡是超出案件范畴的立即会被法庭制止,所以电影电视里国外那种双方律师在法庭激辩的场景极少在中国的法庭出现。

但是今天的法庭看起来对徐虹还是比较宽容,允许她在与本案关联性不是很强的情节上更多发挥,这让她抓住了辩方辩词中的一点瑕疵,进而意图撼动辩方的整个辩词的说服力。

她弱化了孙富贵亲眼所见她可能在张锋房中留宿的情节,她不是针对这个具体情节去辩论去延伸,而是迂回到道德层面来辩论,道德层面本身就是非常空泛的东西,谁也不会拿道德当作法庭上的证据。这是她的高明之处,她用辩方辩词的矛攻击辩方证人的盾。

陈律师不再与徐虹在这个道德的字眼上纠缠,他强调说法律只是要求证人提供客观详实的证据,并没有要求证人必须是道德上的圣人,法律也没有要求当事人必须对证人的生活细节详尽调查。

法庭采纳了辩方的意见,制止徐虹在道德层面展开辩论,法庭审判重在法律适用,不会认可任何道德层面的言论。法庭要求徐虹不得再对证人的道德生活进行询问,只能就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

徐虹结束对孙富贵的询问,开始询问第三个证人,原玉洁门店的迎宾员李菁。

同样,这个小姑娘也不敢正对徐虹的目光,低着头等待询问。

徐虹轻叹一口气,轻声问:“你妈妈现在还好吗?”

李菁:“谢谢徐经理,我妈妈的病情基本稳定。”

徐虹:“还是在吃易瑞沙吗?”

李菁:“是的。”

徐虹从材料抽出一张纸,让法警转交给李菁:“这是去年门店给你妈妈募捐的明细单,店里留存了一份,你看看是不是真实的。”

李菁看了一下名单说:“是真实的。你们捐钱给我妈妈治病,我永远感谢你们。”

徐虹:“请你念出张锋的捐款金额。”

李菁:“三千一百八十元。”

徐虹:“张锋的捐款金额在名单里排第几?”

李菁:“第二。”

徐虹:“你知道为什么张锋捐出的钱有整有零吗?”

李菁:“不知道。”

徐虹:“整数三千元是他当月的工资钱,一百八十元是他从外面募捐得来的。

听说你妈妈得了重病,需要很多钱时,张锋积极为你募捐,除了发起门店内部募捐外,他还制作一个募捐箱,准备放到店门口让进店消费的顾客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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